海量新知
5 9 1 5 1 5 8

CPA业务探讨丨解释第15条的实务探讨

财经快报 | 2022/08/23 09:05:42

 本期内容主要来源于中国会计视野论坛-CPA业务探讨chenyiwei版主的回复,更多内容请到视野论坛查询 。

问题:解释第15条的实务探讨?

视野网友:

陈老师,请教您一个问题,根据2021.12.31_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背景:

某制造业公司进行了市场调研,2020年研发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立项开展新产品研发。该项目于2020年度归集研发费用100万元,研发部门领用的材料在年末形成无法对外销售的半成品a。

该项目于2021年末形成研发样机b,

该项目所形成的研发样机于2022年取得客户订单并实现对外销售。

问题:

1、研发部门领用的材料在2020年末形成无法对外销售的半成品a的成本 应该全部列报为研发费用?

2、该项目于2021年末形成研发样机b的成本应该如何列报?

3、该项目所形成的研发样机于2022年取得客户订单并实现对外销售 所对应的营业成本是多少?金额如何确定?是否要冲减以前年度确认的研发费用并相应调整上期数据?

视野版主chenyiwei:

解释15号第一条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而主帖中的案例发生于2021年,故仍按此前的规定处理。

如果不考虑该事项的实际发生年度,完全按照解释15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则:

1、研发部门领用的材料在2020年末形成无法对外销售的半成品a的成本,应该全部列报为研发费用。

2、该项目于2021年末形成研发样机b的成本,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人工、机器设备折旧和其他辅助生产成本等,从研发支出中转出计入产成品(库存商品)的成本,但转入库存商品成本的金额不高于该样机的预计可变现净值。

3、该项目所形成的研发样机于2022年取得客户订单并实现对外销售时,应结转的成本即为2中确定的库存商品成本。如实际售价不同于原估计的可变现净值的,不属于前期差错,不应追溯重述前期数据。

 

更多相关内容

更多相关内容

猿巴巴_商业服务平台精选

更多精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