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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及解读

财经快报 | 2022/08/25 14:47:48

 合规风险重点。 该章主要对经营者在反垄断合规管理中涉及的重点风险进行了概要阐释。首先,依法明确了经营者禁止达成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法实施集中等,为了帮助经营者对具体行为作出更有效的判断,《指南》建议经营者参考《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得出更加清晰的结论;其次,阐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配合调查的义务,描述了经营者应当避免拒绝或阻碍调查的具体行为;第三,对《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承诺制度和宽大制度作出规定,并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进行有效衔接;最后,提醒经营者应当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在总结:我国执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出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01

起草背景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体系日益健全,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有力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但在执法中也发现,经营者反垄断法律意识不强、反垄断合规制度普遍缺失、竞争文化尚未深入普及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加强反垄断合规指导,增强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对反垄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反垄断合规倡导是促进《反垄断法》深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制定《指南》是完善反垄断规则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支持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的迫切需要,也是全球多个司法辖区推进反垄断法实施的普遍经验,对降低执法成本、保护公平竞争、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2

起草过程

2019年以来,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开展《指南》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总结:国内实践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深化理论研究与广泛征求意见相统筹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我国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工作现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强化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制度供给,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总结:执法实践。系统梳理《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立法的法律规定,深入总结:《反垄断法》实施12年来多发易发垄断行为,对反垄断执法和竞争倡导中发现的经营者合规意识薄弱、合规能力缺乏等现实难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全面提示经营者反垄断法律合规风险,为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提供框架性安排。

二是充分听取专家建议。《指南》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为切实增强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我们组织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指南定位、框架和主要内容等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与管理体系方面的专家进行深入交流,充分参考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际标准,完善《指南》内容体系。

三是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深入研究欧盟、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合规指南或指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了解有关国家(地区)反垄断合规指南体系和主要内容,为制定《指南》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四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2019年11月,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到有关企业、商协会、律师事务所和个人等意见建议近150条,我们对此进行充分研究并采纳合理化建议,对《指南》予以完善。

2020年7月,《指南》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9月印发实施。

03

《指南》的主要特点

作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反垄断领域首部合规指南,《指南》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突出系统性。《指南》从提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风险、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保障等多个层面,对经营者统筹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作出了系统性的指导。既倡导经营者完善合规管理刚性制度,也鼓励经营者注重积极培育和推广合规文化;既规定了经营者主动识别和评估反垄断风险的考虑因素,也明确了经营者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的义务;既倡导经营者做好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也专门对保障措施作出规定,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供全方位指引。

(二)突出协调性。《指南》明确了经营者合规风险的重点,为经营者识别反垄断法律风险提供了基础性指导。同时,考虑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多样性、复杂性,《指南》并未对反垄断制度规则作过多过细的阐释,而是注重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的衔接,特别是与委员会颁布的其他指南、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三个反垄断部门规章保持一致。经营者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具体的指引或手册,切实加强自身合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三)突出针对性。《指南》针对当前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方面存在的反垄断法律意识不强、竞争文化缺位、管理层不重视、合规制度不健全、人才匮乏、保障措施不足等突出问题,从合规管理文化、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确立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阐明经营者行为边界和底线,对合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给予有效回应,保障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公平竞争。

(四)突出指导性。《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明确了经营者需要重点关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并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指南》本身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更主要的作用是鼓励和指导。经营者可以对照《指南》,从自身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采取适合的方式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达到降低法律风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效果。

04

《指南》的主要内容

《指南》分为总则、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重点、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和附则6章,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总则明确了制定《指南》的目的和依据,对适用范围和《指南》涉及的基本概念作了阐释,突出了反垄断合规文化倡导的重要性。

(二)合规管理制度。该章强调经营者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明确合规管理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承诺、合规报告、合规管理架构等;详细阐述了合规管理负责人的重要作用以及合规管理的具体职责,特别强调了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鼓励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领导或者分管合规管理工作。

(三)合规风险重点。该章主要对经营者在反垄断合规管理中涉及的重点风险进行了概要阐释。首先,依法明确了经营者禁止达成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法实施集中等,为了帮助经营者对具体行为作出更有效的判断,《指南》建议经营者参考《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得出更加清晰的结论;其次,阐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配合调查的义务,描述了经营者应当避免拒绝或阻碍调查的具体行为;第三,对《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承诺制度和宽大制度作出规定,并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进行有效衔接;最后,提醒经营者应当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四)合规风险管理。首先,《指南》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经营者及其员工面临的反垄断法律风险有所不同,鼓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员工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提醒;其次,在识别评估的基础上,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对有关风险进行控制和应对。《指南》特别鼓励经营者在发现合规风险后尽快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

(五)合规管理保障。为了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指南》鼓励经营者实施与反垄断合规管理相配套的保障措施:一是内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对员工反垄断合规行为的奖惩机制,明确反垄断合规举报政策;二是能力建设方面,鼓励经营者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并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帮助和督促员工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三是配套措施方面,鼓励经营者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法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监控和分析。

(六)附则。明确了《指南》的效力和生效时间,强调《指南》仅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同时明确行业协会、网络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据《指南》开展相关合规管理和引导的工作。

《指南》的发布,为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具体要求,有助于各类市场主体深化对《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有效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树立良好形象。下一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积极主动为经营者提供反垄断合规指导,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 标 题:

  •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 索 引 号:

  • 2020-16004124686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国反垄发〔2020〕1号

  • 所属机构:

  • 反垄断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18日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南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规文化倡导

  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章  合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立合规制度

  经营者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第六条  合规承诺

  鼓励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经营者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

第七条  合规报告

  鼓励经营者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合规风险。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

第八条  合规管理机构

  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经营者及员工的合规风险。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

第九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

  反垄断合规负责人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执行决策管理层对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协调反垄断合规管理与各项业务的关系,监督合规管理执行情况。

  鼓励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领导或者分管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合规管理职责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一般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国内外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研究,推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合规管理战略目标和规划等,保障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制定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办法,明确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合规要求融入各项业务领域;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经营者及员工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四)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反垄断合规教育培训,为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

  (五)建立反垄断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将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合规绩效指标;

  (六)妥善应对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组织协调资源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并及时制定和推动实施整改措施;

  (七)其他与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有关的工作。

  鼓励经营者为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第三章  合规风险重点

第十一条  禁止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禁止的垄断协议。

  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作出评估、判断。

  经营者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作出评估、判断。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愿提出申报。对符合《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

  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诺制度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申请承诺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等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经营者履行承诺情况,依法决定终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

第十六条  宽大制度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等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第十七条  配合调查义务

  经营者及员工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避免从事以下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

  (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者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权限;

  (三)拒绝回答问题;

  (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

  (六)其他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

  经营者及员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未预先通知的突击调查中应当全面配合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  境外风险提示

  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风险识别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市场情况、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执法环境识别面临的主要反垄断风险。有关合规风险重点可以参考本指南第三章。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

  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估合规风险的来源、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等,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合规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醒

  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面临的不同合规风险,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员工的违法风险。

 第二十二条  风险处置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识别、提示和评估的各类合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经营者可以在发现合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合规奖惩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对员工反垄断合规行为的考核及奖惩机制,将反垄断合规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及其所属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提高员工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激励。

第二十四条  内部举报

  经营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明确内部反垄断合规举报政策,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以及不因员工举报行为而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

  鼓励经营者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依法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监控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合规队伍建设

  鼓励经营者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合规培训

  经营者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投入有效资源,帮助和督促员工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增强员工的反垄断合规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指南的效力

  本指南仅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反垄断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参考制定

  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的合规管理制度。

  网络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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