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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有的农民组织、农业发展国情能用国外理论阐释和指导么

财经快报 | 2022/08/26 19:07:46

国内思想研究

东亚农业模式主要以中国为代表,甚至是以中华文化为中心的。人们都知道“中国以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世界21%的人口”这句话,这当然不仅是现代中国发展成就的约束条件,更是中国人唯有艰苦奋斗才能自强不息的文化自觉基础。

诚然,历史上,只要大一统的国家政治得以建立并且稳定地维系一个时期,就伴随有人口繁衍增长,这导致 中国只要处于稳定时期就存在人多地少的国情矛盾,且由此而形成了应对这种国情矛盾的既精耕细作又维护资源永续的可持续农业模式。

当然,若简单化地按照今人偏好大农业标准所需要的生产力与技术水平去评判,东亚农业模式远不及今天西方的农业发达。

从历史上看,中国在清朝之前的每个朝代都维持着数千万的人口数量,宋代人口总量(南北合计)开始过亿。 到了清朝大一统的国家政治形态延续280多年,国土面积扩大,继而推行“移民实边”,加之免除人口税的“摊丁入亩”等政策,人口规模更是达到4亿。

与人口规模在世界占比最高相一致的是,在殖民化推进的以西方崛起作为“宏大叙事”的近代史之前,中国的经济总量一直占据世界的1/4至1/3,不仅长期维持较大规模的对外出口及贸易顺差,还带动东方传统文化对外传播,西方记述或流传下来的中国古代文明更是辉煌灿烂。

总之,当代中国领导人提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当然包括中国长期维系生态化可持续为主要内涵的东亚农业模式,数千年来它为人类历史作出了突出贡献。并且,这个贡献包括中国是世界上栽培植物的重要发源地和农作物品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

据国外学者的研究报告,目前世界上栽培植物大约有1200种,其中200种直接发源于中国。 令人啧啧称羡的以中国为主体的东亚地区是怎么做到生态化可持续发展的呢?简单说,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可持续是其最重要的基础与原因。

简单一点说,东亚小农经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小规模农业与手工业生产的经济形态,具有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济运行机制。进而,在农业生产中,根据小农家庭对土地是否拥有所有权可以分为:自耕农经济、佃农经济与雇农经济。

其中,自耕农最为普遍且为东亚农业模式存在的基础,其在农业可持续经营与管理上的实践活动也最具有代表性。 借助村社聚居传统作为载体构建起了无所不包的综合性合作制度体系,才得以形成不同于欧美的农业模式。

为探究东亚模式的形成和演变,下文将对自耕农业做具体分析与研究。

1.自耕农业:东亚模式的根本特征

如前所述,自耕农业是东亚传统小农经济的一种,与其他小农经济类型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占有土地”。因而, “自耕农指的是既不租入又不出租土地,依靠家庭成员劳动进行农业经营,必要时使用雇用劳动作补充的这部分农民”。从事的农业生产便是自耕农业。

与之对应,租种别人(主要是地主与国家土地)的农业经营形态是佃农经济,靠在他人土地上劳作以谋生的农业形态是雇农经济。但,实际上自耕农不像定义这么严格。历史上“自耕农的成分相当复杂,在前人的调查统计和研究中,自耕农通常包括经营地主、富农、中农,以及只有少量土地,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贫农,只要是经营自有土地者,均可归入这一范畴”。

由此,可以简单地说:“只要拥有小规模的土地且一般不雇用他人而是自主经营的农业经营形态都可以被称为自耕农业,进而可以认为自耕农业是小农经济中最基本、传统农耕文明中最普遍的经营形态。

因而,自耕农经济是具有某种独立性的个体经济,封建社会自耕农始终存在且占有相当的比重。他们是封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之一。” 自耕农业也是传统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如果大部分农民都拥有土地,且能够自给自足,旱涝保收,不会破产,则一般不会出现大的社会动荡,即便是碰到天灾人祸,自耕农凭借较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加上国家有效的救济与帮助,也能度过危机时刻。

2.自然选择下的东亚模式

东亚的自耕农业不是人为选择的结果,更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在人类历史上,越是久远的产业与文明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越大,而且,愈是在人类发展的早期,就愈是如此,这也体现着自然生态的印迹。特别是“农业是最古老的经济部门。它是利用生物机体的生命力,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转化成人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原料的生产部门。

农业生产过程,实质上是动植物机体及其赖以生长发育的环境条件和人类社会生产劳动这样三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 在农业发生发展过程中,自然条件和自然环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一个地区自然禀赋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并制约着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途径”。

因此,我们对自耕农的分析首先要从自然环境条件说起,或者说首先应该理解其背后的自然禀赋基础,进而确定其历史必然性。

可以说,东亚其他国家的自耕农业本来是中国自耕农业的扩展与浓缩,不仅是因为它们与中国的自然环境条件类似,都是山地多,平原少,以东亚季风性气候为主,雨热同期,而且在“人地关系”上比中国更加紧张。

众所周知,中国的耕地资源仅占世界的7%,水资源占世界的6.4%,而水土光热配比的耕地不足国土面积的10%,却养活了且继续养活着世界上21%的人口,自古以来中国的人口密度一直很大,生存条件与人口增长受到自然资源条件直接且强烈的制约,进而被逼迫着形成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

那么,显然, 东亚其他国家的人口密度更高,人地关系上的矛盾更大,且受到岛屿与半岛的限制,甚至山地更多,没有扩张的空间,或者说一旦扩张就是军国主义战争,像二战中的日本一样。况且在历史上它们也没有对抗中国的实力。比如:今天“日本土地资源严重不足,人口老龄化严重,多发火山、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 的一个国家却养活了1.268亿(2017年)的人口,人口密度348.3人/平方公里(2016年)。

人口密度是世界平均人口密度46.5人/平方公里的7.5倍。日本多山,全国68%为山地,和中国的陕南、云贵川等地的山区颇为相似。而山地、坡地根本不具备发展规模化、机械化的现代农业。那么,日本的农业到底发展得怎么样?他们怎样做到以少量的耕地来养活庞大的人口,并实现农产品出口?”答案就是他们的农业是自耕农业,若离开自耕农业,或者说若像盎格鲁-撒克逊模式那样发展规模化的大农场农业,是不可能有出路的。

由此,客观上看,与中国相比,其他东亚国家更加强调内部的“土地均衡分配”,不可能出现土地大规模集中的情况,否则, 社会难以发展起来。这就使这些国家的自耕农业比中国更加重要且数量庞大,至少是越往后发展,他们就越需要自耕农业这种生产方式,或者说它们在历史上存在着“自耕农化”的趋势。

总之,对于东亚边缘地带,怎样利用有限地土地养活更多的人口,为此应该采取哪种生产方式,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由其世世代代生活的自然环境条件决定的,进而反映着这里的自然禀赋。比如,日本、朝鲜半岛与中国一样是以稻作文化为主的传统农耕文明区,这是由共同的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决定的。东亚地区东南面临广袤的海洋,是最大海洋与最大大陆的交汇处,属于典型的亚热带、热带季风区,日本、韩国与中国的水稻产区一样湿润,夏季雨热同期。

但是,作为岛屿和半岛,与大陆隔绝,它们的稻作文化要比大陆晚得多,时间远不如中国悠久。比如, “中国的稻作迟至中国秦汉时才传入日本,进而才揭开了日本弥生稻作文化的新一页,从此告别了此前的绳文渔猎文化”。

在这样的基础上,加上朝鲜半岛、日本岛的地势高低不平,山地多,平原少且狭小,宜耕的土地需要逐步开垦且有限,江河短小湍急,容易泛滥成灾,气候四季变化比较明显,甚至说普遍地冬冷夏热,有的因为冬季严寒,需要贮藏粮食。

总之,有限的自然资源条件要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因而,只能形成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农经济,而不可能形成大规模农场化农业。这样的农业必然会走向精耕细作,尽量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否则,在资源匮乏、总体自然条件不适宜农业生产的情况下,若没有自耕农的辛劳和智慧,任凭什么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不管它有多大的经营规模,恐怕都无法满足这么庞大的人口对粮食的需要。

同时,日本、朝鲜半岛的自耕农业必须保证可持续性,维护好土地的再生产能力,因而它天然是有机的,是生物多样性的。于是,在这些地区的自耕农业中, “以水稻生产为例,人们从稻田里取走的稻谷和茎叶,经过人畜的食用,仍旧以粪尿的形态返回稻田,非常彻底。此外,如城镇居民的生活废物包括人粪尿、垃圾、商业手工业加工的有机下脚料等,都毫无例外地返回乡间农田。这种城乡有机物质的循环利用,大量见诸于历史文献”。

因此,“美国农业学家富兰克林·H.金,长期在中国调查研究,著有《四千年农夫:中国、朝鲜和日本的永续农业》,其将东亚农业置于一个西方视角,认为东亚农业是和谐的农业。其中的耕作栽培方法对于解决环境、粮食食品、生态等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的意义,这为美国有机农业提供了思想支持,并认为可以借鉴传统农业,将经验与科技结合起来,改造美国化学农业,创造现代农业生态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从经济学的视角, 对发展中国家传统农业给予过重要评价,并批驳了传统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和隐蔽失业理论。这对研究中国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总之,正是因为特定的自然禀赋基础及其与人的增长之间的矛盾,日本、朝鲜半岛的自耕农业中包含着具有内在可持续性的要求与机制,一直到当代都是如此,东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依然以小规模的自耕农业为主。

3.解密自耕农业起源

其实,东亚的自耕农业的形成既是资源环境条件制约下“人地关系矛盾”促成的结果,也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制度演变的结果。可以说,围绕着自耕农业的起源,自然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制度相互作用,有时候互为因果。 离开对制度演进及其作用的认识,我们也不可能对自耕农业的起源有全面准确的认识。 与其他地区,特别是欧美的农业生产方式与形态相比,我们认为,东亚的自耕农业在起源上与以下制度紧密相关。

(1)亚细亚的社会形态与结构

在社会形态与结构上,东亚社会,特别是中国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在于:一方面它没有或不是西方那种典型的封建制度,而是另外一种成熟与悠久的制度体系,一些学者将其概括为“亚细亚的社会形态与结构”。 在这种社会中,土地不是封建主的,没有也不可能高度集中,所有权流转兼并是经常的,一直都是变动的,同时人与 人没有欧洲中世纪那种强烈的依附关系,资源特别是土地,倾向于在耕作者之间均衡分配,为此形成了“耕者有其田”这样的或类似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生活中更多的是农民个体与国家或政府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森严的等级关系。

农民种地纳税、承担徭役与兵差,国家或政府承担救灾、司法、水利、防御等方面的职能。由此形成一种稳态的社会形态和结构,这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 ,除非某个政府治理失效,官员腐败,税赋超重。另一方面,它没有也不会有西方近五百年来殖民扩张与侵略的历史,进而不可能产生西方那种现代化的社会形态和结构,包括治理结构。

整体上看,东亚社会不可能通过侵占殖民地、转移过多人口,去化解或缓解“人地关系紧张”的问题,不可能在宗主国形成有相对规模的农业形态,更不可能有殖民地以形成大规模的农业形态,仅有的日本军国主义扩张也被证明是失败的。这样的社会基础与历史条件决定着在农业生产上必然形成并一定要延续自耕农这种生产方式。但是, 其他东亚国家不同于中国的地方在于它们的晚熟,且时间短,毕竟它们都是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拓展区,文化乃至人口都是由中国逐步传播或迁徙过去的。以日本为例,到中国的秦汉时期,它们才开始进入稻作文明时代,才开始脱离母系氏族进入阶级社会;到中国的隋唐时期,它们才开始“大化革新”(类似于中国的“商鞅变法”)。

故而,虽然客观的自然与社会条件决定着它们的农业生产方式必然“自耕农化”,但是比起中国来,它们要晚得多,同时变化起伏不如中国大。比如,“17世纪后半期小农生产模式逐步确立,即以单婚小家族为劳动单位依靠人力、农具采取多施肥、多劳动的方式耕种零细错圃形态的农地。幕府、大名实行小农维持政策,以稻作为中心的农业经营得到了稳固和加强。 小农经营将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作为农业经营的重心,具体表现为一年两熟制的扩大、肥料的多用、农具的改良三个方面。耕地狭小和小规模家族劳动是江户时期农业经营的显著特征”。

所以,越是到近代直至现代,这些地区的自耕农业才越发达,越具有稳定性和基础性,比如,今天的日本、韩国农业几乎全部由自耕农经营。总之,作为原住民聚居地的东亚地区,特别是处于岛屿和半岛上的日本、韩国,基于历史的社会形态与结构条件,不可能产生西方的那种大规模农场化农业,而只能以自耕农为主。

(2)分户析产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今天如此,古代亦然。一般情况下,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乃至生产要素是以家庭为所有单位的,因而, 土地在家庭之间怎么分配与演变直接影响着农业的经营形态与生产方式。这里既包括国家和社会的规定,也包括家庭家族内的要求。

人们大都知道,西方的中世纪是典型的“封建制”,从上到下都是“长子继承制”,由长子继承家产与爵位,弟弟们只能去外边谋生,或从商,或殖民,因此有利于维护财产与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不过,在东亚原住民社会中,日本是“长子继承制”,“只有长子才拥有继承家业和家长地位的权力。其余各子成年后就得离开家另谋生路,或者以佃农、学徒、伙计的身份留在家里。如果要继承家业,可以将自己过继给长子,以其兄养子的身份继承”。甚至次子以下只能投靠地主贵族的家族成为缺乏人身自由的附庸或走向海洋演化为海盗。由此来看, 因为是远离大陆的海岛国家,日本的经济文化特征类似于欧洲各国,最后也的确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这是东亚社会的一个例外,在历史中不会居于主流。

但是,东亚其他自耕农社会不是这样的,东亚古代社会实施的是“分户析产制”,即土地要在兄弟之间平均分配,进而形成分家的习俗规则,最终农户的数量越来越多,所拥有的土地越来越零碎分散。但不要因此觉得这只是家庭内部的规则习俗,从国家到社区都有这样的要求,借此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与劳役的来源,即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样的一种自然禀赋基础上,土地在全社会是倾向于均分的。结果,总体上看,即便是土地一直在不断地发生买卖与集中兼并,但“分户析产”的制度使土地不可能大规模且长期集中,自耕农经营成为常态,这也是近代特别是二战后东亚国家和地区普遍进行土改,形成自耕农业普遍化的基本原因。而 日本战败之后,因美国军事占领,当局为了打破军国主义在乡村社会的基础,强迫日本地主施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改。 具体说,“1946年4月至6月,美、中、苏、英四国‘对日理事会’先后四次讨论日本的土地改革问题。最后,以英国提案为基础制定一项方案,由美占领军司令部以‘劝告’形式提交日本政府。 日本政府被迫接受,同年10月提交国会通过。此法案于1946年10月21日公布,被称为第二次土地改革法”。因此,传统的土地制度改变了,“长子继承制”也就被彻底废除。

(3)政府的推动

如上所述,在自耕地区的社会形态与结构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乃至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自耕农业的形成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更大,而且这种作用是基础。具体说,政府为了发展生产,积累财富,保持政权稳定,会利用政权的力量调整土地,特别是会推动“均田制”改革,给农户均分土地,在制度与政策上一般是保护自耕农业的,同时限制大地主,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在制度上规定大家庭要分家。

否则,社会本身会按照“耕者有其田”的要求与规律发生变革甚至爆发农民革命。因为自耕农国家及其政府和人民没有别的财富来源,不可能对外掠夺与侵略,只能选择内向的均衡化调整,也只能通过均分土地,发展自耕农业,以精耕细作,提高单产来缓解人口压力,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 到现代社会,自耕农业更是对于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二战后,日本、韩国都进行了土改,确立了自耕农业的主体地位,进而创造了经济发展史上的东亚奇迹。

总之,不同于历史上短暂的殖民地大规模农业,日本、朝鲜半岛的自耕农业就是在以上所述的自然禀赋基础上,由“人地关系紧张”的国情矛盾促成,在社会历史的演进变革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符合自身的历史特点和居民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

进而,自耕农业形成并发展成为一种精耕细作,具有可持续性、多样化、传承数千年而不衰的农业生产方式,并延续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是纷纷进行土地改革。“ 在韩国也同样。首先是在美国军政府的控制下,把日本所占有的土地分给了农民。而后,由政府在1950年-1952年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和日本一样,限定农场面积不得超过45亩。总的结果是,佃耕土地从60%减缩到15%,同样确立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经济,基本终结了之前的地主经济。

所以,即便具体的自耕农个体在历史上生生死死,包括“千年田换八百主”“百年田地转三家”,耕地没有永远固定的所有者。但作为一种农业生产方式的自耕农本身延续下来了,一直到今天都是东亚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形态,进而对于维持社会政治的稳定,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的迅猛发展发挥着压舱石的作用。这也是日本战后能迅速恢复经济并再次崛起,以及韩国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重要原因。当然,我们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其对生态转型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事实上,整个东亚原住民地区的农业都是小农经济,自耕农是其中最典型、最普遍、最主要、最具有核心和主体地位的一种。 作为亚洲最大原住民国家,中国在小农经济的具体形态上更加丰富多彩,比如还有大量且典型的佃农经济、雇农经济,它们之间充满结构性变动,经常以自耕农为中心出现循环往复的变化。因而在小农经济上呈现出更多的特征与优势,同时更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代表性。

在这样的农业生产方式与经济基础上,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比较成熟与稳定的乡村治理模式。这些反过来又影响着小农经济,并保障着小农经济的效率与稳定,进而有利于实现小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妨说, 当代经济学家痴迷的经济理性包括舒尔茨倡导的“小农理性”,以及这种理性基础上的现代社会治理,并决定着殖民地农业的生产行为。为了追求经济利润,可以不顾及生态环境,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可以大面积地使用农药、化肥与除草剂,造成巨大的“负外部性”,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农业的非可持续的根源。

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乡村治理模式决定着东亚原住民地区的农业生产行为,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遵循生态规律,注重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强调并保障和促进精耕细作,充分利用人力,实现农业的可持续生产。

1.中国的小农经济

中国的农业文明是原生的,稻作农业形成于10000-12000年前的鄱阳湖和洞庭湖地区。与西方中心主义描述的那种线性递进的“五个阶段”历史演变明显不同,中国传统村社与政治国家的上下层制度形态都早熟。

在商朝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气候冷化周期不可逆的影响之下就已经渡过了欧洲中世纪那样的社会形态与封建结构,已经创造了比同时期的西方更为发达的农耕文明,日本与朝鲜半岛统一国家的政治历史发展要比中国晚一两千年。因此,中国的小农经济在后来两千多年的演变中表现出不同的形态。

如果说欧洲中世纪或近代之前,以及早期的东亚诸国最主要的农业生产方式是“领主-农奴经济”(或领地农业经济),土地国有或私人所有,由农奴大规模耕作,产出低,那么中国两千多年来最主要的农业生产方式就是大国政治稳定条件下相对稳态的“小农经济”,并且作为东亚模式的代表与“大农经济”(如资本主义大农场)对应着,它在概念上至少包括以下四个因素:单个家庭、小块土地、自主经营、自家耕种。

因此,“小农经济由地主制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两大部分构成。又因为地主制经济与地主、佃农、雇农等有直接关系,自耕农经济与自耕农、雇农有直接关系,所以小农经济必定涉及自耕农、佃农、雇农及地主四个群体”。地主一般是出租土地给佃农从事生产或农忙时由雇农耕种与收割,由此,从严格意义来讲,小农经济只包括自耕农和佃农。 当然,在中国具体的国情下,小农是以自耕农为主还是以租佃小农为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两类小农的数量是处于变动中的。

事实上,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尽管存在着国家的朝代更迭,且与推行均田制直接相关,并且与以“耕者有其田”为宗旨的改革变法直至农民起义也直接相关,但毕竟土地一直是私有的,小农碰到的机遇与变故不一样,时刻都有土地买卖与集中兼并,因而不可能只有一种小农经济的具体形式。

所谓变化主要是,自耕农分家析产变为半佃农,或因灾因贫破产卖了地就沦为佃农乃至雇农,佃农乃至雇农有了钱,积累下财富,买了地就成为自耕农乃至地主。 自耕农与佃农的区别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有没有土地所有权;第二,交不交地。

不过,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以“自耕农业”为主;也有分析认为,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户土地占有量接近于正态分布。冯和发对河北省2500户做过调查统计,该统计显示:有1-20亩(0.0033-0.0133平方公里)的农户比例高达40%,其次是有20-50亩(0.0133-0.033平方公里)的农户占21%;有地面积少于1亩(0.0033平方公里)的半自耕农占17.34%;而有50-100亩(0.033—0.0667平方公里)的户数在8%左右。这四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总户数的86.34%,占地79%。

2.中国式乡村治理的特色

与小农经济有关,但属于上层建筑中政治治理及其制度的是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我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一个农业大国,有着悠久的农耕文明史,之所以保持着5000年文明而不衰,也没有中断,是与有效的乡村治理模式分不开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我国很多村庄有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至今保持完整。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要继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创新,并不断总结:推广。”

总体上看,“在对乡村社会的治理过程中,中国古代大致经历了从夏、商、周时代到隋朝的乡里制度,从隋、唐到宋朝的保甲制、职役制,从宋朝到清代的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的过程”。正因此, 世界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将这种中国古代的乡村社会称为“没有官员的自治地区,皇权的官方行政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

费孝通(1948)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是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相结合的“双轨政治”,传统中国乡村的整合模式是一种先赋性、伦理性整合,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依靠宗法的、亲情的伦理来维系。

简单说,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遵循着自然规律,尊重社会历史条件,尊重风土民情,做到了宗族自治、乡贤德治与官方法治等“三治”的有机结合,甚至可以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乡绅包括各种乡村中的精英分子,告老还乡的官员,叶落归根的商人,功成名就的文人,在地的富豪、知识分子乃至名望高的百姓等,他们有着很强烈的桑梓情怀,一般以“良绅”的身份充当着乡村治理领头人的角色。

因此,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国家稳定、历史的演变,以及小农经济存续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古代中国,依托族田庙产等社区公共财产和以血地缘关系为主的成员关系网络,乡土社会能够实现良性自治,从而达到所谓‘皇权不下县’的低成本维持基层安全稳定的局面;而 每当乡村社会的内部治理机制受破坏到一定程度时,小农大量破产、乡村普遍衰败,就会爆发严重的社会冲突乃至农民革命,这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共同性 ”。

让我们再看看国外的思想脉络

其实是另外一种农业形态

地主这个角色应该更适合于西方的Lord

圣西门的合作经济思想集中反映在《论实业制度》一书中。在书中,他系统论述了实业制度作为未来理想社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具体内容、实现道路等。

圣西门主张,实业制度实际是一种“使大多数无产者拥有财产的”合作制,实业制度“不承认特权”,实行“有计划的组织生产,”人人都要参加劳动的普遍劳动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个人收入应当同他的才能和贡献成正比”的按劳分配原则。

威廉.金的合作思想则根源于他以基督教的精神和原则来认识和对待合作问题。菲利普.毕舍是法国合作运动之“开创者” ,被世人称为“生产合作社之父”。他提出“协作制”合作思想曾在当时欧洲产生较大影响。 毕舍相信,只要通过协作制,而不必通过暴力,就能在现行社会孕育出一个理想的新社会。他认为,只有协作制才能有效地成功地解放劳动者,因为协作是以基督教的自由博爱原则为基础的,是工人“自愿主义”的“自愿行动”。而工人协作的最好形式就是创办工人合作社。

国家社会主义学派。路易斯.白朗(Louis Beanc)于 1839年发表了《劳动组织》,这部著作集中反映了他的经济思想。白朗主张在国家的帮助之下成立由同一职业的工人结合起来从事共同生产的“国民工场”(又译“社会工场”),

白朗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另外一个要旨是关于“劳动权”的思想理论。他认为,每个劳动者都应有“劳动权”。这是每个劳动所具有的得到社会有效承认的充分就业的权利,“劳动权”具有消除剥削和竞争,改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重大意义。 白朗“关于国家必须帮助合作社”的思想打破了前人对此问题的偏见,为后人争取政府的援助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合作经济思想和流派的影响下 ,世界合作社运动蓬勃兴起,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纷纷应运而生。这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最初是由英国的28个纺织工人于1844年利用每周节省下来的两个便士入股创立的日用品消费合作社,建社初衷是为改善入社社员对生活日用品的供应,减轻和限制商业资本的中间盘剥,从而维护全体社员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罗虚戴尔先锋社在建社之初就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办社原则,并为西方及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奠定了思想和组织上的基础,意义深远。这些办社原则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1)入社自愿;

(2)民主管理;

(3)收益分享;

(4)重视教育;

(5)恪守中立。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立时,又将这些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办社原则列入联盟章程,作为国际合作社运动的指南。

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之后,英国基督教社会主义派极力推进英国消费合作运动。1852年英国政府通过并颁布的《产业及批发合作社条例》就是由以尼尔(Vansittart neale)和劳德罗(Malcolm Ludlow)通过提出的。法国消费合作社运动是在法国尼姆学派——以季特(Gide)、法布尔(Fabre)、浦瓦夫(Bowe)为代表的消费思想指导纲领下发展起来的。尼姆学派极力推崇消费合作,认为只有消费合作才能真正消灭贫穷压迫,实现全人类的理想社会,消费者的和平自救是实现理想制度的唯一道路;他首次提出合作主义,合作共和国理论,并把合作主义和共产主义,资本主义区别开来,认为合作主义并不否认私有财产;这一学派认为推行合作主义可以和平解决资本主义社会最难于解决的劳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创始人之一何瓦斯是基督教社会主义者威廉金的信徒,他提出著名的利润返还制度,在合作经济思想史上被称为“何瓦斯制度”。这个制度被后来的合作社所沿袭。另一位创始人荷利约克是欧文的信徒,参加过大宪章运动,他与何瓦斯共同推进合作运动,他的名著《罗虚戴尔合作先驱史》成为后来各国组建消费合作社的指导思想。

3.德国的信用合作思想及实践

德国是世界信用合作运动的发源地。 莱佛艾森(Raiffeisen)是农村信用合作的创始人。1866年,他著《当作农民救济手段看的信用合作社》,阐述了组建信用合作社的原则 ,1872年,他设立莱茵农业合作银行,1874年设立赫荪 农业中央金库及菲期特华尼亚农业银行。 1876年他组织德国库业中央信用合作社,后改名为德国莱佛艾森合作社总联合会。莱佛艾森合作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改良主义与基督主义。他认为,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基础在于对基督教义的信仰,不先懂得对上帝的义务,再不懂得对人类的义务,又不真正努力去尽这种义务,信用社的发展时不可能的。他不仅对贫民,也对富人宣传基督之爱,在保证商人对合作社投资获得银行一般利率的同时,也努力劝说他们无偿承担合作社的管理责任。莱佛艾森坚决反对暴力和提倡合作社教育,致力于培养合作社社员助人为乐的精神。与莱佛艾森用慈善手段,救贫制度去组建合作社不同,舒尔茨.德立奇(Schulze Belitzsch)更加侧重商业经济原则,重视投资者的个人物质利益,更符合城市商业交换、价值规律的要求。除组建信用合作社外,舒尔茨.德立奇还努力促使《合作社法》出台,1860年,他提出《合作社法草案》,该草案经议会通过成为普鲁士第一部正式合作社法典。1871年成为德意志帝国的第一部合作法典。

与强调改造资本主义,以另一种制度取而代之的西欧社会主义学派、合作共和学派——如法国的尼姆学派不同,美国合作经济思想视合作为资本主义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他们更加注重合作的经济方面。比较著名的有:

(1)萨皮罗学派。艾伦.萨皮罗(Aaron Sapiro)针对 20世纪 20年代美国农业长期不景气,提出了合作社合法垄断的思想。

他主张: 由合作社来控制某种农作物的较大销售比例,使其在市场上成为支配地位,达到合法垄断。 也就是说, 发展销售合作社来加强农场主的谈判地位。萨 皮罗的思想对美国农业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接推动了美国关于合作社相关法律制度建立。

(2)竞争标尺学派。与萨皮罗观点相反,

竞争标尺学派的美国艾德温.诺斯(E.G.Nourse)等人反对农业垄断,主张通过建立合作社来加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将合作社看作是一把衡量竞争效率的尺度。诺斯认为,合作社应该成为资本主义体系的一部分,1922 年,凯波-沃尔斯蒂德法(the Capper-Volstead Act)就给予合作社以反垄断法例外地位,1923 年设立联邦农场局,1926 年通过合作社销售法(the Cooperative Marketing Act),1927 年联邦农场局下建立自下而上的全国商品合作社,1937 年,通过农业销售协议法(the Agricultural Marketing Agreements Act),从而形成了美国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框架。

作为企业的一个补充,而不是取代其他的商业形式。

他主张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下,组建合作社才是必要的:

一是为了引进目前资本主义体系不能供给的投入物和服务;

二是为了降低投入物和生产服务的价格;

三是为了在可接受的有限的价格变动范围内提高商品销售价格。

诺斯的思想为合作社开创了在更广阔的农业政策下发展支持的理论合理性。

埃米里扬诺夫学派。埃米里扬诺夫(IvanEmelianoff)的合作经济思想从内部组织结构和关系的角度分析合作社。他认为,

合作社是一种纵向一体化的形式。 合作社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赢利单位,它是由独立的经济主体间的不完全联合,合作只是合并了各个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功能,但企业本身还是完全独立的。

约翰.穆勒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中也提出了合作经济思想。他的经济学理论虽然综述了斯密和李嘉图的学说,但同时也结合现代广泛的知识和新近的思想对旧理论加以补充、引申,提出了许多他自己的意见,他的合作经济思想也可以看出他折中主义的特征。穆勒认为合作,“这一因素对劳动生产的促进因素非常巨大”。对圣西门主义尤其是傅里叶主义的评价,他说,“这种制度至少在理论上不像共产主义那样要把现今社会中各种促进工作的动力全部去掉,相反,这个制度按照它的设计者的意图实施的话,甚至会使这些动力得到加强。”穆勒高度评价了合作社制度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合作运动已公认为现代进步的要素之一。”“合作社发展能从整体上增加社会劳动力”,他把合作制度看做是劳动者阶级可能的未来理想社会。“通过合作原则,我们也许将能变革社会”⋯“将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简便的途径。”

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生产、消费、分配各篇中均精彩的论述了合作制度,同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一样,马歇尔更看重合作社组织生产要素功能的作用。他将合作组织看做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购入和售卖的经济组织,强调消费合作社不仅能够节约资金,而且“极有组织”,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马歇尔认为,较之资本主义国家垄断组织在管理上的弊端,合作社企业能够有效地避免。马歇尔还特别关注合作制在农业中的作用,不仅认为“合作制在农业中似乎大有发展前途,并把大生产的经济与小生产的快乐和利益结合起来。”他指出,“合作制可以兼容一切租佃制的优点。”

Emelianoff认为,农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农场主为了从纵向协调中获益而形成的一种联合行动,它是独立的农场主的不完全联合。合作社不是企业,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同,合作社按成本交易,由于合作社事务是由社员控制,因此合作社企业家不存在。

Phillips则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出发,推导出基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最大值。Phillips“垂直一体化”的合作社产出和价格决策模型表明:只有当社员边际成本和合作社边际成本之和等于合作社边际收益时才能实现社员利润最大化。

Emke在 1945年发表的有关消费合作社的论著中,则 将合作社视为是独立的企业,他认为合作社只要实现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合作社的社员福利及社会福利就能最大化。Enke的理论认为,合作社需要一个类似于投资者导向的企业的总经理或 CEO来作决策和协调。

Staatz、 Sexton等 将合作社视为一种“联盟”(Coalition)进行研究。Sexton研究了在买方寡头垄断市场下,合作社发挥市场竞争标尺(Yardstick Effect)的条件和重要性。 他认为,遵循边际净收益产品(NMRP)定价行为准则的合作社的竞争效应小于同规模但遵循平均净收益产品(NARP)定价行为准则的合作社,Sexton指出,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实行社员资格开放制度的合作社能起到竞争标尺作用,但 Sexton的研究结果并未支持实行限制性社员资格开放制度的合作社是否也具有促进竞争效应的作用。

20世纪 60年代以后,新制度经济学兴起并日益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说,包括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等在内的新制度经济学从多视角展开对合作社组织制度深入剖析。内容涉及合作社组建的原因、合作社的绩效或效率,合作社组织制度的调整,以及成员利益的异质性、投资激励和决策规则的设计、治理结构的选择、管理者(作为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允许集体行动的社会公共政策等也成为研究者关注的议题。

Nilsson 和 Ollila等人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合作社组建的原因: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频率和交易风险;农业生产领域大量专用性投资;农业生产面临的不确定性;农民受区域垄断的风险等因素促成了农业合作社的出现。Hendrikse和 Veerman特别以营销合作社为例,阐明了只有当农产品加工阶段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于农业生产阶段的资产专用性程度时,合作社才是有效率的。

他们也认为,在奶产品、水果、蔬菜等资产专用性程度比较高的领域,交易成本也较高,在这些领域农业合作社组织出现的比例也较高。Nilsson 和 Ollila还认为,相对单个农户,合作社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同时合作社的市场开拓能力更强,加上合作社实行惠顾返还机制能确保农民获得稳定的收益。

产权制度经济学家 Alchian 和 Demsetz,Jensen和 Mecking,等人的研究表明,合作社的产权界定模糊,并非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Porter 和 Scully分析了合作社低效率的原因,就在于:

其一,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合作社的控制成本较高,技术低效;

其二,由于合作社社员缺乏长期投资的激励,以及合作社无法将所有权集中到有效承受风险者手中,合作社的资源配置效率低效;

其三,随社员数量增加合作社的控制成本增加,加之合作社与非社员发生业务方面的法律限制,合作社在规模上低效。

Vitaliano认为合作社的产权存在的特点导致了合作社产权不清晰和代理过高:

(1)剩余索取权被限定在惠顾社员中,而且不能开放交易;

(2)社员对合作社没有独立所有权;

(3)公共积累的不可分离,也不能市场化。

Cook运用产权理论对合作社的产权进行了分析,他认为, 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社员搭便车、投资组合以及对长期项目缺乏投资的激励等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社员对合作社的所有权不能带来收益,只有惠顾社员才能得到;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缺乏流动、转让、增值机制,导致合作社社员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调整自己对合作社的资产组合,总之是“对不明确的产权的多样化界定导致在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控制方面的冲突”。

Borgen将合作社的问题归为与投资相关的激励问题和与决策相关的激励问题两类。在合作社发展的不同时期,合作社产权问题的表现形式和表现程度是不同的。Cook(1995)从产权和合作社发展周期的角度阐明了合作社组织制度的变迁以及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

他将合作社发展周期分为五个阶段:

(1)发起阶段,即农产品的生产者通过建立合作社来控制某种农产品的市场或针对市场由于存在垄断使供给不足,以建立合作社而来增加供给;

(2)有效运行阶段,即合作社在市场上获得生存发展;

(3)运行困难阶段,合作社由于产权模糊,组织交易成本越来越大,运行出现困难;

(4)衰退阶段,即合作社意识到产权问题,面临或退出、或继续或改革;

(5)如果选择退出,则采取破产或与其他合作社合并,或转变为投资者所有企业;如果选择继续,则寻求新的外部投资或联合,但仍然保持合作社的性质不变;如果选择转型改革,则建立“新一代合作社,即社员出资购买合作社交易权,投资于农产加工环节以获取价值增值。北美“新一代合作社”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即交易份额制(delivery shares)和限制成员制(restricted membership)。

也就是说,农产品生产者或农场主通过购买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份额或交易权从而成为“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通过对每个社员的交易限额规定一个最高份额和最低份额,来消除合作社受个别社员控制的影响。

Boehkjem也认为,与传统合作社为了增进市场竞争和获得服务不同, 北美“新一代合作社”是农场主通过建立合作社投资于农产品加工领域以获取价值增值。它实质是社员参与他们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和增值事业,社员与合作社以及社员和社员之间保持垂直一体化的关系,这也反映了农业合作社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所做的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

北美地区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次高潮发生于 20 世纪初,第二次高潮出现在 20 世纪30-40 年代,“新一代合作社”是最近 20 多年农业合作社又一次发展高潮的产物。“新一代合作社”既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变化的一个调整,也是合作社对内部制度安排的缺陷进行的革新。

在治理结构方面,Staatz认为,合作社与 IOFs(投资者所有企业)相比, 合作社的股权不易流动造成合作社融资困难,这会影响合作社理事会的决策和经理扮演的角色。

Hendrikse 和 Veerman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农业营销合作社中投资限制和控制限制之间的关系;解释了交易成本理论、治理结构概念和财政理论如何与农业合作社相联系;比较了合作社和投资者导向型企业之间制定控制和投资决策制定的差异;运用交易成本理论,构建了一套财务限制下农业合作社社员决定最优治理结构决策的逻辑顺序。Hendrikse和 Veerman还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产权形式分析了在何种治理形式下农业合作社社员能够得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

随着农业合作社社员异质性问题的日益突出,这为 20世纪 80年代博弈论理论的运用和分析提供了广阔的场所。如前所述,Staatz和 Sexton运用博弈论方法研究农业合作社,并将其看作是一种“联盟”。这种思路也成为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的新的发展趋势。

Hendrikse(1998)构建了一个以组织形式(合作社或是投资者导向型)的选择为关键战略变量的投资决策的博弈论模型。在文章中, 作者推导出在什么条件下合作社能成为有效率的组织形式,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合作社和投资者导向型企业可以在一个可接受的均衡状态下共存,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投资者导向型企业在竞争中会面临囚徒困境。 Bourgeon和Chambers(1999)构建了一个关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合作社定价行为的两阶段博弈论模型。作者阐述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异质性成员组成的合作社所采取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方案对效率影响。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合作社引诱农民生产其短期决策下的产品来取得潜在的垄断租金;在第二阶段,合作社通过向社员分配收入以实现稳定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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