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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认定工伤,员工得到误工费后还能要求单位给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财经快报 | 2022/08/30 14:50:02

小群于2015年10月至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为小群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7月9日,小群在下班途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小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小群与小益受伤。

2018年7月10日,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起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小益负主要责任,小群负次要责任。 小群的伤情经A医院于2018年7月9日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多处挫伤。小群于2018年7月10日至7月16日在A医院住院治疗。后小群又两次至该院接受门诊治疗,并支付医疗费239.4元。 2018年7月16日、7月30日、8月14日,A医院分别为小群开具了“休息二周”“休息二周”“休息一周”的病假证明。 2018年7月31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小群与小益达成协议:小益的医药费600元、误工费1900元,由小群承担;小群的医药费8000元,由小益承担4800元,小群承担3200元,另小益赔偿小群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3800元。 2018年10月30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群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9年2月20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小群的伤残等级符合十级。 2019年4月19日,小群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571.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医药费23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

在2019年5月14日的仲裁庭审中,小群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从申请仲裁之日起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小群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能被仲裁委和法院支持吗? 2019年5月21日,仲裁委裁决:小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9日解除,某公司支付小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共计22028元,驳回小群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小群于2019年5月14日的仲裁庭审中,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因某公司已为小群缴纳了社会保险,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某公司向小群赔偿,其中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小群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小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小群提出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支付小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凭伤者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故对某公司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在小群受伤后,医疗机构共计为小群开具了休息35天的休假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为35天;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小群的工资标准,仲裁裁决认定某公司应提交考勤、工资计算标准等材料予以核算,但某公司未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并认为小群受伤前的工资每月为8000元,属于合理范围,据此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028元在法定范围内,一审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判决: 一、某公司与小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 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群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 000元,共计22028元。 三、某公司无需支付小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小群遭受工伤,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因某公司已为小群缴纳了社保,故小群可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群构成十级伤残,某公司应当支付小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小群因工伤休息35天,应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而享有工资,一审酌定某公司支付小群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028元并无不当。

关于某公司认为小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小群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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