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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财经快报 | 2022/08/25 14:32:23

 段彦龙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行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段彦龙,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上诉人段彦龙因诉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尖草坪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本案中,从2018年至今,起诉人先后以产品质量为由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然后对该部门针对其举报事项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进而向本院提起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共计103件。其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非因本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而是借诉讼向行政机关施压,要求给予举报奖励或获得高额赔偿。其行为耗费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所提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正当利益,构成滥诉,依法不予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段彦龙的起诉,不予立案。

段彦龙上诉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18年7月22日,其向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尖草坪区食药局)邮寄J20180722002号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山西九牛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中秋节前生产的“秋意浓浓”月饼,该礼盒中“法式牛奶玫瑰哈密瓜”月饼馅料配料表上标示使用“玫瑰花馅”,与该月饼实际使用的“玫瑰哈密瓜果味酱”或“玫瑰蜂蜜蔓越莓果味酱”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尖草坪区食药局调查后答复称涉案产品符合相关规定。上诉人对上述答复提出编号为F20181101003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尖草坪区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上诉人不服形成本案诉讼。二、原审以“懿旨钦定”作出裁判。法律明确规定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有权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但未对行政机关多个违法行为以及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渎职行为加以纠正,反而颠倒黑白指责上诉人提起诉讼非正当,不予立案是以“懿旨钦定”的方式裁判。请求: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行初22号行政裁定,指令其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段彦龙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认定其起诉不具有诉的正当利益,有事实依据,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段彦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彦斌

审判员   刘晓芬

审判员   李 强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武 蕾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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