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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的项目,工程款结算是否应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财经快报 | 2022/08/26 17:32:56

河北路桥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起诉,请求:绕城公路公司支付工程款33879967.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绕城公路公司辩称,呼和浩特市二环跟建设工程是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二级政府“十一五”计划的重点工程,工程用款是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扶持落后省份的贷款。根据贷款方的政策及国家重点项目需经政府指定审计部门必须进行审计的要求,呼和浩特市审计局对二环路工程进行了专项审计,故河北路桥公路公司在二环施工的工程总额应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数字为准,即总工程款79384873元。

由于该工程正处于审计阶段,根据审计部门的意见,在审计期间工程款暂停支付,由于其是被申部门,必须执行审计部门的意见,不存在拖欠的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6日,绕城公路公司与河北路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是绕城公路19标段。2006年8月30日,河北路桥公司向绕城公路公司递交《关于十九标段申请竣工交验的报告》,经初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并已于2004年9月自然通车。

双方于2008年10月21日对河北路桥公司施工项目进行决算并签订《呼和浩特绕城南路路面十九标完成工程量汇总表》,决算确认原告总计施工工程量价款为105243288元,尚欠36379967.55元。

一审法院认为,呼和浩特市审计局作出的工程造价初审值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遂判决绕城公路公司给付河北路桥公司尚欠工程款36379967.55元及利息。

绕城公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将审计结果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遂判决:维持(2011)内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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