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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如何在商标“撤三”中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财经快报 | 2022/08/23 09:52:53

在 商标撤销案 件中,如何提供 真实、 有效的证据 , 证明 诉争 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 实际 使用 , 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在实践中,企业使用商标的方式往往多变、复杂,不同主体对于同一份商标使用证据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企业应该如何避免陷入实际使用商标,却无法提供合格证据的困境?司法实践对于存在“瑕疵”的商标使用证据是如何认定的?当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规范商品名称”时,应该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诉争商标的核定商品?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商标局发布信息及实务案例进行解答,希望为商标权利人日常的商标使用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指引。

作者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竞争与监管法律事务部  姚华律师团队

01

如何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关于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同时,根据商标局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02

关于瑕疵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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