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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成争议焦点

财经快报 | 2022/08/26 18:49:55

‍ 7月10日,一条“《谭谈交通》遭到全网下架”的热搜引发舆论关注。

成都当地知名的交通安全宣传类节目《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布视频称,自己拍摄的交通普法系列作品《谭谈交通》被起诉下架,并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同时,与《谭谈交通》有关的二创、编辑的爆款视频也在陆续被起诉下架。

谭乔微博截图

《谭谈交通》为何会被下架?事件涉及的当事方都有谁?该事件又给媒体平台和内容创作者带来哪些警示呢?

据悉,《谭谈交通》是成都广播电视台的一个交通普法类节目,节目主持人为交通警察谭乔。因为其贴近大众的节目特色和诙谐幽默的主持特点,赢得了成都市民的一致好评。其中很多期经典节目,在全国各大电视台转载,受到了热烈的关注。《谭谈交通》于2005年开播,2018年停播,但近年来因其中视频片段的剪辑传播再次翻红。

根据各方消息,此次《谭谈交通》被投诉的理由是著作权被侵犯,投诉者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据知情人士透露,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从成都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谭谈交通》的节目版权,“维权于法有据”。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一方声明 官方微信供图

但谭乔在接受中新财经采访时表示,“当初制作《谭谈交通》,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机构签订了这种合同或者协议。那原创者就是我谭乔自己,而且这个视频记录方他就是一名摄像的记者。”谭乔表示,他很想搞清楚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他是否享有应当的权利。

不难发现,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谁是著作权人?谁享有节目的著作权权利?

对此,鲸平台智库专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华律师表示,因该节目的形成时间早于2020年新修正的《著作权法》,作品的性质认定和权利归属应适用2010年旧《著作权法》的规定。

姚华律师认为,一般而言,电视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们称之为“类电影作品”,新法的表述是“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若认定《谭谈交通》属于类电影作品,那么谭乔作为节目主持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但并非该节目的著作权人。但如果谭乔能够证明电视台对该节目的独创性不高,电视台仅对谭乔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口述作品进行了单纯的录制,那么《谭谈交通》就属于由谭乔个人创作的口述作品,其著作权可以由谭乔享有,电视台仅享有录制者权。

《谭谈交通》是电视台拥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还是录制有谭乔口述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 其类型认定取决于电视台对该节目的制作是否存在“独创性”,也与当事人的举证相关,如电视台是否能举证节目存在独创性的内容编排、镜头选择、剪辑创作等。 根据在天眼查的查询,与《谭谈交通》节目相关的著作权登记信息有多项,著作权人均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成都电视台全资控股。

天眼查截图

姚华律师强调,虽然《谭谈交通》节目在新《著作权法》修正之前创作,但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新《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实务中,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盈利为前提条件,如果谭乔仅作为节目的主持人,其自行发布节目内容的行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新报道,成都电视台的回复也表明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得了合法授权,因此《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基本能够确定属于成都电视台所有。”鲸平台智库专家、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表示。他认为,本案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谭乔本人恰是案涉作品中的主要角色和参与者,这一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庭认定被告使用《谭谈交通》相关内容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 如果被法院认定为合理使用,则谭乔的使用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APP显示,自2022年4月15日起,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37条立案信息,61条开庭公告,且该公司均为原告身份,被诉公司包括快手、爱奇艺、百度、搜狐、咪咕等,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天眼查截图

“从成都游术的批量取证、批量诉讼来看,应该是委托了专业机构的有备而来”。鲸平台智库专家、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区块链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晏凌煜认为,从目前各大平台下架视频可以猜测出,可能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平台方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转让合同,不过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也不等于是真正的权利人。案件的被告方是抖音、快手、B站等多家平台,但受理法院是同一个,那就是原告所在地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这是一种诉讼策略,无疑增加了被告的诉讼成本。

对于该事件,媒体人更为关注的是,从风险控制的层面考虑,各大媒体、平台方以及内容创作者该如何避免此类版权纠纷?

夏海龙律师表示,对各大媒体平台来讲,由于难以全面审核用户上传的视频,因此在遭遇侵权纠纷时可以主张“避风港”原则来免责,即只要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下架、删除侵权视频,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对诸如热播影视剧、被多次投诉侵权的视频,如果用户侵权行为已经非常明显,平台就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停止用户的侵权行为,否则就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内容创作者来说,更应充分尊重原创、尊重其他创作者,切忌精剪、搬运式的“拿来主义”,使用他人作品前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商业化维权机制也将愈发健全,任何侵权牟利的行为都难以持续,侵权者大概率也将为不当获利付出代价。 ‍

晏凌煜律师也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当权利人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后,平台应及时通知侵权人并制止侵权,否则要对权利人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而创作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不要在未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尽量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相关权利的归属,避免成为“勒索式”维权的狙击对象。

作者:鲸平台 胡劼。转载或内容合作联系鲸平台,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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